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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00:00:00发布者: 阅读: 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效果,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杭州市建委《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检验的基本内容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2、分户检验内容不定期进行公布。区质监站应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区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不定期公布全区分户检验内容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测实量用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等相关表格。
  二、分户检验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检验小组,其中分包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涉及分包项目的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2、检验前应按照分户检验内容要求编制检验方案。方案应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部位,并制定相应的分户检验记录表。

3、检验按已编制的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规程进行。

4、检验完成后应逐户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5、检验合格的,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应相应做好记录。

6、建设单位负责按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

7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8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和分户检验汇总资料。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分户检验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保管。

三、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

区质监站对进萧分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具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内项目的计量认证检测资质且前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开通报)的检测机构,均可经登记入萧进行分户检验检测。

四、分户检验的检测比对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分户检验工作后,委托分户检验检测机构目录表内的检测机构按总户数不低于10的比例到区质监站进行盲选对分户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测比对。

2、检测机构在检测比对时发现不符合分户检验标准时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和区质监站,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全面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按原程序重新委托检测机构按总户数20%的比例进行检测比对。如仍存在不符合分户检验标准情况的在整改完毕后由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测。

五、分户检验的监督工作

区质监站在建设单位通过分户检验及检测比对工作后按总户数2%-5%的比例盲选进行监督抽测,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分户检验标准情况的由建设单位落实整改后委托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测。同时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核查或各项检查中发现结果不符合要求或检查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不一致的可判定分户检验记录不真实,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检验,并视情节轻重对各责任主体采取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等处理。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通知》(萧建设建(200635号)、《关于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质量检测评估的通知》(萧住建建(2013283号)作废。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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